電子貨物艙單服務只適用於航空、鐵路、遠洋及內河貨運。按照《進出口條例(第60章)》,所有由船隻、飛機或鐵路列車輸入或輸出香港的貨物,須在稱為艙單的文件記錄。艙單須載有海關關長在《進出口艙單公告(第60C章)》訂明的詳情。
為方便貨物清關,《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15條規定》,承運商須在貨物運抵或運離香港時,按要求向海關提交艙單。在電子艙單服務下,海關提出的要求名為「艙單要求」,而供貨物清關之用的艙單則名為「聲明一貨物艙單」。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0A及20B條》,海關可向承運商發出「禁止移離物品通知書」 ,扣留運進香港的貨物,以確定收貨人的身分或查驗貨物,必要時會把通知書複本交予有關的貨櫃碼頭營運商。根據同一條例,海關行動完成後,會向承運商及貨櫃碼頭營運商發出「放行紙」,通知可以移離被扣留的貨物。
在付運貨物抵港或離港後14天內,承運商須向海關提交一份完整的艙單(統計處已獲海關授權代為接收),以便編製貨物統計數字,而該艙單文本或摘錄亦須交付工貿署,以供貿易管制之用。在電子艙單服務下,這類艙單名為「聲明二貨物艙單」。
電子艙單服務包括下列信息的電子傳輸:
遞交電子貨物艙單方法 (艙單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