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產地來源制度是為方便香港的產品輸往海外市場而施行,此制度為本港輸出的貨品提供產地證明 ,以符合若干進口國家當局的要求。
香港產地來源制度具法律保障。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下的《出口(產地來源證)規例》賦予工業貿易署署長權力執行產地來源證制度,亦制訂刑罰予產地來源證罪行。
由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所簽發的產地來源證由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所管轄。這類產地來源證與由工業貿易署所簽發的產地來源證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產地來源證電子服務於1999年8月推行,產地來源證電子服務範圍涵蓋向工業貿易署及五間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總商會及香港印度商會)所遞交的香港產地來源證和產地來源加工證的新申請、再次遞交申請、修訂請求及取消請求。自推出以來,商界對此項服務非常滿意,有見及此,產地來源證電子服務已於2000年9月25日起全面推行。
遞交電子產地來源證申請方法 (產證易)